第十七条 【保教内容】幼儿园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 , 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 , 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 , 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 , 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认知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 。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 , 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 。活动组织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 , 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 。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 , 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 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 , 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 , 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 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 。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
第十九条 【家园社合作】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 , 通过日反馈等方式 , 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 , 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 。鼓励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社合作研究 。幼儿园应当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区0-3岁幼儿家庭的科学养育指导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信息管理 , 及时采集、更新托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 建立个人电子学籍档案 , 使用佛山市学生健康信息监护系统 , 报告日常健康症状监测信息 , 实行动态化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队伍建设】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培训 ,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 , 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 提高保教人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健康检查 。
第二十二条 【职能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 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教、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
第二十三条 【协调机制】各级教育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 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 , 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照护质量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解释 。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 有效期3年 。执行期内 ,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 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
附件:佛山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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