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出狱强奸17岁少女语出惊人:现在的女人与30年前相比不一样( 四 )


具体到妇女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
例如:行为人虽然没有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但是采用了“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促使妇女处于因为担忧害怕而“不敢反抗”,不得不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行为人趁妇女处于醉酒,晕迷等状态而“不能反抗”,与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或者行为人采用迷信,蒙骗等手段,导致妇女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 。
只要行为人满足以上的条件,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 , 均构成强奸罪 。
本案事实:本案中,王某借口给女孩小刘购买苹果手机,把小刘哄骗出来 , 想与之发生性关系,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为了达到目的 , 在被识破后把小刘带到了小树林里,声称自己杀过人以此达到恐吓小刘导致其不敢反抗呼救的目的,进而实行性侵 , 小刘因为害怕而不得不假装同意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 。
很显然 , 小刘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自保,其主观上并没有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王某的恐吓之下,其因为力量的悬殊而不得不假意同意 , 寻找机会脱身,这时小刘是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 , 被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幸好民警及时赶到 , 把她救了下来 。
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 , 因此最终被以强奸罪论处是没有问题的 。
同时在本案中,王某说自己喝醉了,意识不清,因此与小刘发生性关系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 , 这种说法在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在法律上也有特别的强调,清醒状态下犯罪与醉酒状态下犯罪 , 同样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的,原因很简单的,因为喝不喝酒,你是可控的!
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 , 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那么王某属于犯罪未遂 , 应当依据既遂犯的量刑标准酌轻处罚 。
但是王者同时存在量刑从重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王某刑满释放才一年,再度犯案,因此属于累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并且小刘尚未满18周岁,对于被侵犯受害者是未成年,应当视情节轻重而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男子刚出狱强奸17岁少女语出惊人:现在的女人与30年前相比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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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从本案中我们能看得出来王某的整个青春期所需要学到的社会经验,为人处世 , 价值观的建设,都是一片空白的 , 可以说外面的世界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成年人那一部份应该学到的,应该懂的,他都缺失了,可以说是没有人刻意地去教他的,所以我们现在这个在外面现存的整个世界对他来说是充满着陌生与恐惧的 。
从那个女孩子一直都跟警方保持着联系,他都一从所知,毫不察觉的细节来看,这个世界对他的挑战性实在是太大了,他完他就不知道防范,他根本就不了解还有“110”报警电话这么回事,他根本无法判断 。
这就是很多坐牢多年后再度重返社会的人所面临的一种现像,也说明了犯罪后一个人所失去的东西到底有多少,足足可以毁掉了你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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