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南京收养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南京收养关系什么时候成立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
相关经验推荐
-
-
-
史莱克七怪|斗罗大陆:赵无极不使用武魂也很强?他和叶知秋之间的战斗是答案
-
走丢的少女任务怎么完成 航海王热血航线走丢的少女任务攻略
-
暗区突围多斯的加密U盘怎么获得 暗区突围多斯的加密U盘获得方法
-
-
南京新生儿医保卡怎么缴费 南京新生儿医保哪些费用要交
-
-
-
小雏菊搭配向日葵有什么寓意吗 小雏菊搭配向日葵有什么寓意
-
-
-
-
-
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
-
高通骁龙|目前这3部手机最值得买,几乎“零”差评,再用三五年没问题
-
LOL:Rookie官宣成为自由人 回应还在和IG沟通 BLG全神班要来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