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胎假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保胎假 , 依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也就是说 , 女职工需要保胎的,可以根据医嘱请病假 。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 , 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 , 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 , 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
点击查看
【时长及工资待遇 江西省保胎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