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 现根据《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按规定申请享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购房人的购房时间,按下列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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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购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货币发放等工作 。
区财政局、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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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文件】 ?。┌仓梅渴状谓邢鄣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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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昵氡敬喂悍坎固淖》浚?已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 。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
第七条 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 。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可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向区房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 , 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条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契税证明及购房发票、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一条 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 。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二节 资格初审
第十二条 区房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每周1次(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初审结果推送至联合会审单位 。
第十三条 经初审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房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
第三节 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区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补贴申请件完成房票购房区分、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享受、二手房交易确认等相关情况的审核查验,提出意见书面反?。痈枪拢?。区房管中心根据联合会审单位反馈的意见,最终作出购房补贴发放与否的决定 。
第十五条 未通过联合会审的购房补贴申请件,由区房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
第四节 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区房管中心应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每周一次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 。区房管中心收款后,在次月底前以集中一次发放的形式,将可补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
第十七条 区房管中心应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及时闭合购房补贴发放的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 , 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
第十九条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 。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属于人才政策享受对象的 , 本办法允许其申请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叠加享受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但不得叠加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 。购房人依本办法规定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时,受理人员应当场进行告知并取得其书面的选择决定 。
购房人所购的住房 , 经申请核准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因特殊情况转而申请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款额后(由区房管中心出具退款证明),区人社局方可进行办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 , 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区房管中心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L区),咨询电话为0574-88689369、0574-88689367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资金 , 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
附件:1.奉化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2.奉化区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3.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