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携犬出户有关规定的 , 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关于携带犬只出户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ㄒ唬┬怀龌庇Φ蔽淮魅?nbsp;, 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ǘ┏俗缣莼蛘咴谌嗽泵芗∷?nbsp;, 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ㄈ┎坏眯唤牖匕旃∷⒄癖忝穹癯∷⒁搅苹拐锪瞥∷⒔逃拱煅С∷⒐参幕癯∷坝熬缭骸⑸坛 ⒊小⒙霉荨⒉凸莸热巳壕奂墓渤∷?
?。ㄋ模┎坏眯怀俗财档瘸鞘泄步煌üぞ撸怀俗鲎獬凳?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ㄎ澹┤辉诘缆泛推渌渤〉嘏欧诺姆啾? ,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茄徊坏酶扇潘苏I?nbsp;, 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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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违反携犬出户有关规定如何处罚?】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