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ㄒ唬┑ビ猛究ǚ⒖ㄆ笠祷蛘呤劭ㄆ笠担ㄒ韵峦吵啤笆劭ǚ健保┫鄣ビ猛究ǎ?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
?。ǘ┦劭ǚ揭蚍⑿谢蛘呦鄣ビ猛究ú炖硐喙刈式鹗崭督崴阋滴袢〉玫氖中选⒔崴惴选⒎穹选⒐芾矸训仁杖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ㄈ┏挚ㄈ耸褂玫ビ猛究ü郝蚧跷锘蚍袷?,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ㄋ模┫鄯接胧劭ǚ讲皇峭桓瞿伤叭说?,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