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 ,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 , 不得出口:
 ?。ㄒ唬└叽慷龋ù慷?gt;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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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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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 ,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 , 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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