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 ,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 , 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金额×已还款且未申请提取的月数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
三、租房提取业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发证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结束时间止)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蓉城人才绿卡”A卡及B卡持卡人、“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租房提取额度的限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
(5)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该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 ,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七、离休、退休
销户提取 。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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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境定居
销户提取
十、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销户提取 。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 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销户提取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销户提取
十三、外籍职工提取
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
十四、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取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 , 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