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宁夏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政策

宁夏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宁夏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基本 报考条件的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连续完成规定的受教育年限,其父母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适用本规定 。
【宁夏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宁夏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政策】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本自治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一)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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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忌救嗽诒咀灾吻踔泻透咧醒A投谅?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 , 具有本自治区高中阶段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
第四条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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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哂泄ど绦姓芾聿棵藕朔⒌摹豆ど逃抵凑铡坊蛘摺陡鎏骞ど袒в抵凑铡? ,以及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信息表》或者《个体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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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哂小锻恋爻邪ㄏ詈贤泛痛逦嵬恋爻邪喙鼗嵋榧锹?,以及《土地承包缴费证明》,或者有自治区农牧厅监制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三项中任意一项)和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证明》以及《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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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哂泄伊忠稻旨嘀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发证机关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站)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或者与当地乡(镇、村)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备案、公证证明材料 。
 ?。ò耍┚哂泄磷试床考嘀? ,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
第五条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6年以上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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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考生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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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考生应当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作为其在本自治区就读满6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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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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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须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限内,由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和考生本人持户籍(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 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考试中心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就读班级、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公示 。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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