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摘自《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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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殉赡甑荒芏懒⑸畹淖优?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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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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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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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
【淄博市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淄博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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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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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芫浜系捅>旎够蛘呔烊嗽倍云浼彝プ纯鼋械鞑?nbsp;, 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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