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 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 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 , 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
3. 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 由居住所在地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区入读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的 ,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一方在我区取得流动人口量化积分;
(2)申请人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 , 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 , 在我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一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 , 已连续按月参保一年及以上 , 无中断 。查验日仍在参保 , 补缴无效 。
入读小学年龄超龄的 , 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书 , 并且上述入学条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满两年且无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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