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原文( 五 )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
不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一)《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详见附件5,用人单位加具已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二)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死亡情况的书面告知承诺(婴儿出生或死亡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直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第二十九条 生育津贴支付办法 。经办机构应当在核实用人单位或职工的申请资料后,根据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每月依时足额缴费情况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情况,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结合生育津贴支付凭证向职工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
第三十条 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财政统发工资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单位在次月申报工资统发数据时,一并报当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将差额部分支付给个人 。
第三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在异地分娩等原因未能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 。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有关待遇,并将其中生育津贴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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