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3.婴儿出生或死亡情况的书面告知承诺(婴儿出生或死亡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4.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门诊)汇总收费清单(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5.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
6.属急诊、抢救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的相关材料 。
(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还应当分别提供失业、退休书面告知承诺(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
第十三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可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
第十四条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转至市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下简称转院就医) 。
(一)转院就医程序 。
1.职工转院就医的,应当由原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市内转院(诊)审核表》(以下简称《市内转院(诊)审核表》,详见附件3),由职工或家属持该表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
2.病情危急者,按相关规定可以先行转院 。转院后,由职工或其亲属持原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的《市内转院(诊)审核表》,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
(二)转院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
经批准转院就医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
第十五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者选择先行垫付后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未就业配偶可以携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在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上月或当月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申请资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江门市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职工未就业配偶就医确认申请表》,详见附件4)上填写意见和盖章确认 。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身份凭证,办理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发生的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二)先行垫付后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第十六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凭以下相关资料办理相应手续:
(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
1.《江门市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3.结婚证(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4.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或未就业的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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