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城区保障房政策如何 2023宜昌城区保障房政策( 四 )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退出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 , 租金定价应充分考虑租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 , 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市场租赁价格的90%确定 , 并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其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 , 并负责在承租人使用过程中进行房屋安全方面的宣传、督导和日常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承租人纳入网格化管理 , 承租人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第二十六条 改建、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 , 不得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的其他用途 。因城市规划需要征迁补偿的 , 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支持政策 。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 , 或存在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的 ,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 , 已开工建设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赁住房 , 拟调整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可参照本办法同类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 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试行期2年 。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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