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 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宜昌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 , 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 , 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等 。
市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指导确定租金价格等 。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 。
市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城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 下同)对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 负责预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建立储备项目库 , 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 。具体工作由各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优先选择在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市内交通和公共服务配套相对完善、租赁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 , 力求区域“职住平衡” 。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 , 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为主 , 以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为补充 。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
(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 。包括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的改造 。
(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 。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 , 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 按规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新建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 , 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四)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按不低于城区每年住宅供地总量10%的比例优先供应土地 。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 且小户型套数不低于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总套数的70% 。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单套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 。
第九条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 , 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 具备“拎包入住”条件 , 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导则要求 , 在外观设计上统一标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维技术导则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 并按程序对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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