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消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各用人单位需要留意以下重点:
一、合并征缴是规定,足额申报应知晓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 。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足额为职工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可能影响职工应有的生育保障待遇 。
二、法定义务应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足额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汕头市职工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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