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太仓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文件( 三 )


第十三条?各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和太仓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太仓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区镇(板块、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太仓市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四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本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本市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太仓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分区镇(板块、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市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排名结果经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
对于达到当年本市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
第十七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八条?已在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除应携带新市民事务中心出具的入学准入卡后,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小学:①居民身份证;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③太仓市居住证;④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⑤原幼儿园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⑥预防接种证 。
(2)初中:①居民身份证;②太仓市居住证;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
第二十条?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
第二十二条?社会各界及本市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监察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 。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 。市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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