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 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原则 。
第三条 我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证明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文书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
第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仲裁用途 。
第六条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省公安厅统一开发省级无犯罪记录证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省内网上申办 。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逐步推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办证中心“一站式”集中办理 。要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办事指南,公告办理部门及地址、受理时间、申办方式等信息 。根据申请人请求,可开展邮寄投递服务 。
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在校国内学生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港澳台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广东居住满6个月的外国人,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并提供说明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军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提交单位公函,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
第九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 。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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