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链接:
解读:
条例共5章46条 , 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 引导文明出行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 , 结合江苏省情实际 , 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 , 登记和通行 , 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
一、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 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 。
二、条例在第二章围绕执行新国标 , 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 , 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 。
同时 ,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 , 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 。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安全 , 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 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 , 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
三、在登记管理方面 , 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 , 尽可能优化程序 , 减少环节 , 提高效率 , 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 , 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 登记不收取费用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 , 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 并保持清晰、完整 , 不得遮挡、污损 , 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 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
在通行规范方面 , 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 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 , 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外 , 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 , 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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