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
二、工作要求
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各校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
依法保障权利、确立全局观念、明确招生范围、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吸纳水平、关爱特殊儿童、落实优抚政策、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收费、优化服务措施、严肃招生纪律 。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 。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
(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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