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转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的责任主体是哪些?
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
二、可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的五种途径: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 , 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
三、如何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1、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 。
2、两种便捷途径:
一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内的“微应用”进入“居住信息申报”;
二是下载“安居苏州”手机APP , 进入“居住信息申报” 。
四、不履行申报、转报登记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
【苏州出租房屋申报登记指南 苏州市出租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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