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二 )


(四)办结时限 。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三、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模块中记载相关情况 。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三)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六)经查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其他情形 。
四、管理服务
(一)建立实名制数据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作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 。依托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服务需求、帮扶次数、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一人一册 。要实现对信息数据的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
(二)实施精准分类帮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根据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 。对具有市场就业能力的,至少提供3个岗位信息;对缺乏就业技能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主动提供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
(三)强化全程跟踪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失业登记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协同办理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帮助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再次失业的,按规定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帮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
(二)提升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政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窗口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具体实施就业帮扶的基层工作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以便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
(三)强化考核监督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督导检查 。对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认定条件或享受就业创业补贴的,应立即取消认定,追回相应款项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援助政策工作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享受率 。要及时宣传报道就业援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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