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三 )


六、其他事宜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
【吉林省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附件: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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