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户口迁入材料及指南 泰州市户口迁移流程( 二 )


第八条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
申办手续: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现役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部队证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属家属随调的,提交工作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第九条 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
前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 。前款第三项规定,若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前款第五项规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
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 。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第十条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
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同意可以在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
【泰州市户口迁入材料及指南 泰州市户口迁移流程】申办手续:原籍证明(含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退休证明(退休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或者领取社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 。
第十一条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第十二条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人才引进批准证明 。
第十三条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及相关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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