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量化积分指标及赋分标准
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核评分部门
审核形式
所需证明材料
省级共性指标
(100分)
年龄
(20分)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
区公安分局
系统自动评分
居民身份证
文化程度
(10分)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教育局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职业技能
(10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 。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缴纳社保
(30分)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系统自动评分
居住时间
(30分)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区公安分局
系统自动评分
浙江省居住证
市级共性指标
(150
分)
就业
(10分)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局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1.劳动合同原件 。
2.营业执照副本 。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住房
(20分)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共有产权房)的,得20分 。
区公安分局、
区住建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系统自动评分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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