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2021温州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最新政策( 二 )


3.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核定,按照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 。新建养老机构(产权在机构名下)的同时考虑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 。
(二)补助方式
由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等级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 。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等级评定补助 。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乐清市户籍年满60周岁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
1.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三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
2.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二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
3.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一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补助 。
入住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样享受以上补助标准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不再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二)补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享有补助资格 。补助以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与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乡镇街道核实 。市民政局每季与乡镇街道核实一次人员情况,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 。
第十三条 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
2.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市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符合巡诊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市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 。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需进行年度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投保 。根据其综合保险保费金额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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