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涿州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2021涿州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表( 三 )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由住房保障部门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 , 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 障或实行轮候 , 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十三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 退役人员、65 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 , 同等 条件下优先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轮候 。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  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 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
第三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 按年度进行调 整并公布 。
第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 1 至 2 年 。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 , 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 , 给予 3 个月过渡期 , 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 ,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出租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 系统 , 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 , 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 , 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 , 可续签租赁合同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 , 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 ,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 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 , 不得擅自对住 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 , 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 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 , 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 , 依合同约定处理 。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 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 , 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 , 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 清退私人物品 , 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 , 可以提前退房 。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 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变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 ,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 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 并于下月起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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