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录取
1公办学校补录 。7月12日至13日对返回施教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补录 。7月14日,公布录取名单 。
2.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补录 。7月12日至13日,相关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进行现场补录(电脑派位时间待定) 。7月14日,公布录取名单 。
(三)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 。城区施教区审定需统筹安排的、未按时报名等特殊情况学生,7月15日至16日教育局统筹安排 。
(四)录取说明 。按照招生录取时序,所有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选报其他学校 。
三、学生转学
暑后小学二至六年级和初中八至九年级等非起始年级要求转入城区学校的,家长持相关材料(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房产证、经商和外来务工材料)于7月19日至7月22日向转入小学、初中学校申请转学报名 。
四、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
(一)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学生监护人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
2.学生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地确定施教区 。
3.学生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 。按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
4.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安置地房产所在施教区,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入学学校 。
5.学生监护人购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房产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交易发票,按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
6.学生父母离异的,按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
(二)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户籍在城区,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房产地确定施教区 。
2.户籍在城区,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
3.户籍在城区,监护人无房产,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
2.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和转学时,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 。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不受其限制 。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经商务工所在地施教区的公办学校 。施教区学校因学额限制无法全部接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学校统筹安排 。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县选报学校,按照市委、市政府《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徐委发[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必须于6月30日前分别向县人武部、县人才办、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交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或未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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