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 )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 , 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 , 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 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 , 其余部分 , 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 , 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 , 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 , 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 , 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 , 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 , 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 , 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 , 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 , 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 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 , 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 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 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 , 或破产未重组的 , 按隶属关系 , 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 ,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 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见附件3 )一式两份 。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 , 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见附件4) 。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 , 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 , 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有配偶的 , 配偶为代办人 , 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 , 子女为代办人 , 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 , 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 , 提供相应的公证书 。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 , 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 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 , 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 , 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 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 , 出生医学证明 , 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 , 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 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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