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三 )


(一)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 。
(二)举报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 。
(三)举报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 。
(四)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 。
(五)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奖励 。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
第十五条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 。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线索,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 。特别重大案件,经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在举报线索查结后15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
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兑付奖金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 。举报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通过集体审议研究决定 。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领取奖金 。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领取奖金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内容确定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 。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 。
举报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上签名、捺手印,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部门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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