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泰安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下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专项基金及离休干部医疗经费 。
第三条市、各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
第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举报行为应是自愿行为 。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本区域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
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县(市、区)举报,由两个或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分别就举报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
第六条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多渠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方式,方便举报人举报 。
第七条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 。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
第十条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七)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八)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
第三章奖励认定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 。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须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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