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泰安市暂住证办理 泰安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规定】暂住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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