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济宁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方案( 二 )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 , 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进行评估验收 。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 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 。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级补助9000元的基础上 , 市级再补助3000元;每张改造提升床位在省级补助2700元的基础上 , 市级再补助1500元 。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 , 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 , 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 , 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二)奖补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
2. 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
3.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 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
4. 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并及时更新 。
5. 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6. 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
(三)申报材料
1. 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
2.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 , 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
3. 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 , 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
4.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 , 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 , 每人每年在省级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基础上 , 市级再按照900元、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75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 , 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 ,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二)奖补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
2. 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
3. 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
4. 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 , 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 , 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 , 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
5.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
(三)申报材料
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市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 。
2. 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 , 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 , 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 , 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 。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1〕2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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