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为缓解大病职工医疗方面的压力 , 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 切实解决部分患病职工特别是患大病职工自付医疗费数额较高 ,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 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要求 , 依据《济宁市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济会[2020]15号)和《济宁市直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济会办[2020]25号)的通知精神 , 结合我县实际 , 经县总工会研究决定 , 决定在全县实施职工大病互助保障制度 , 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
一、补助资金来源
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资金由济宁市总工会和嘉祥县总工会共同筹集 。基本原则是 , 济宁市总工会出资20万元 , 嘉祥县总工会出资20万元 , 共计40万元 。该资金在济宁市总工会为我县建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 资金使用权、补助额分配权归嘉祥县总工会 。此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 , 专款专用 , 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补助金的结余 , 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视年度使用情况可在新年度调整配套额度 。
二、补助人员范围
1、本县辖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已参加嘉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 且是工会会员(以“齐鲁工惠”APP电子会员卡为准) 。
2、凡不缴纳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 , 其职工不享受县总工会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
3、在职职工是指在保障期内与嘉祥县用人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农民工 , 不包括离退休职工、退职人员 。
三、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为一年 , 自当年12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11月30日24时止 。
2、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补助期内 , 仅可享受一次医疗补助金 。
3、同一保障期内保障金用完后该保障期自动结束 。
四、补助病种
济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以及其它医疗费支付额较大的疾病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
五、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内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因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所花医药费 ,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参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结算单)报销后:
(1)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视自费额一次性给予大病医疗补助金 。在享受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后 , 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10%补助 , 最高补助2万元 , 但所有实报总数不超过实际自费数额 。
(2)除困难职工外补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自费额累计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视自费数额一次性给予大病医疗补助金 。按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额10%补助 , 最高补助3万元 。
2、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 , 原则上在本补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 。若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的 , 如果资金有结余或下一年度继续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补助 , 可转下一保障期的第一季度申请补助 , 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
3、因单位欠交医疗保险金 , 超期未报的 , 在社保报销后半年内申请补助 , 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
4、本年度内大病医疗补助金 , 如中途使用完毕 , 大病医疗补助随即停止 。如下一年度继续实行大病医疗补助 , 可转下一保障期的第一季度申请补助 , 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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