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消费券发放对象及额度

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如下:
一、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 , 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
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
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 , 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
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购置10万元以下的 , 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各市人民政府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 , 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
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 , 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
对全省贡献率前三位的市 , 每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其他实现正增长的市 , 每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
各市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 , 省级财政承担50% , 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
支持有条件的市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 , 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 , 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
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 , 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 , 扩大汽车市场供给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汽车消费券发放对象及额度】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 , 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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