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管理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 合 。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
(2)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住房 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
(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 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五、其他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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