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咸阳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申领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 , 不能重新就业 , 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 , 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 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发放时间
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 , 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 ,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 , 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 , 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注意事项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 , 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 , 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咸阳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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