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网约车平台 济宁网约车管理办法( 二 )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价位不低于12万元(以裸车购车发票为准);
(三)自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24个月;
(四)应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注册登记,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个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第十六条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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