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网约车平台 济宁网约车管理办法( 六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 。
第五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印发的《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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