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办理指南 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1. 予以查询的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不予查询的情形:
(1)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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