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价格备案登记前 , 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 。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设置销售场所的 , 应在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和完善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 , 由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 , 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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