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三 )

第五章 医疗救助申请和确认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规范转诊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长期异地居住的救助对象,不能即时结算的,凭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相关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困难身份认定地医疗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手工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经申请、公示、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经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救助,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 。
第六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升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层次相协调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对象范围、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
第二十三条 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
第二十四条 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支出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将全市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我市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合并后,市县两级财政对救助对象按财权事权划分进行补助,医疗救助基金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 。
第二十五条 推进一体化经办,统一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 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实现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一体化经办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信阳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 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县(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10日前将新增、退出困难群众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 。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 。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救助对象每次在市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 医疗机构承担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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