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的认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管理和信息共享 。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
第三章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七条 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其中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权益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 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
第九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自2022年5月1日起,将我市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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