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 天门入境人员隔离政策 天门市因公出国管理意见( 二 )


(十)市直属并享受局级待遇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审核,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其企业直接报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对已享受省直接审定呈报的“直通车”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
(十二)上述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报批机关是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
(十三)因公出国(境)党政干部的政治审查和出国(境)审查批件,由市委组织部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出国(境)审查批件,由企业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同意意见后,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办理 。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十四)因公出国(境)团组要选派政治坚定、责任心强、有外事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并明确相关责任 。
(十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政策、形势、安全、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涉外斗争形势和纪律等问题进行宣传和教育,介绍被访国家和地区组织及活动情况 。凡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
(十六)因公出国(境)应尽可能缩短时间,严禁随意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绕道往返或借故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十日之内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委组织部写出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线路、活动日程安排、经费来源、费用支出、出国(境)任务等的批准、执行情况 。同时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交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单位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出具的收到护照(通行证)证明到财务部门核报出国(境)费用 。有关审批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
(十七)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港澳通行证、签注手续统一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专办员办理,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
(十八)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严禁违反外事纪律办理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对未经市领导批准或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而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以下属企业或“三资”企业名义(如名誉董事、总经理等身份),但又未经组织部门和市领导批准而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以假姓名、假户籍证明材料和假身份证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或以编造假情况、提供假材料而非法获取证照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
(十九)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又是其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协调全市的外事工作 。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全市外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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