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 , 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 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宝鸡市独生子女证关于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 , 发给《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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