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二 )


第十条 考试报名 。“合格性考试”统考科目报名实行考籍管理制度,考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确定报名方式 。统考科目考生报名需先注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考籍注册完成后,才能进行选课报名 。考籍注册工作安排在高一年级下学期开学后进行 。在校学生注册考籍必须具有我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相应学籍,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考籍注册和报名 。具有我区户籍的社会考生若想参加考试,需持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注册和报名 。
第十一条 命题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确保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 。自治区统考科目命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命制试题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 。“合格性考试”统考科目按照国家级考试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考场设置、施考程序、试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施考程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考试期间发生的偶发、突发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确定 。
第十三条 评卷 。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部答卷均采取网上评阅的形式,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定评卷点进行评阅,评卷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方案》执行 。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组织评阅 。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 。评卷工作结束后,全区统考科目成绩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后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成绩(合格或不合格) 。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公布 。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呈现和使用 。自治区统考的9门“合格性考试”科目卷面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科目笔试部分80分、听力部分20分(时长约23分钟) 。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分值和成绩呈现方式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考试成绩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由盟市考试机构负责汇总上传)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不合格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考生总数的2% 。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合格证》由考生或学校登录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或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 。
第三章 选择性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选择性考试报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 。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每人在校期间只能参加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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