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四 )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要保证 。报名、考试及评卷的收费、支出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执行 。收取的报考费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事业费补足 。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保障 。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考试纪律混乱、监考人员违纪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语科目包括教育部规定的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他语种一律不开考 。合格性考试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参照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办法(施考程序)执行 。除英语、俄语、日语以外的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合格性考试命题、考试、评卷等由开设相关课程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相关科目题型、考试时长和试题难易程度等均参照自治区外语统考科目同等程度执行,不合格比例须控制在2%以内,考试安排在自治区外语统考科目同期举行 。每次考试评卷结束后须及时将评分参考、试卷、所有考生答卷和成绩花名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报送所在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至考生高中毕业一年后),其中一份成绩花名册由盟市报送自治区用于成绩登统和备案 。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2022年秋季在籍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仍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内教基字〔2012〕1号) 。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如政策有所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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