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政策规定原文( 三 )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将人才公寓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3年内不能申请本镇人才公寓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人才公寓的租金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及配租档案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套一档”原则,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六章 监督及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
(一)调离本镇工作或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镇重新就业的 。
(二)自己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南山购房的 。
【佛山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政策规定原文】(三)转借、转租、分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经要求后拒不恢复原状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人才公寓的 。
(六)拖欠租金3个月的 。
(七)出现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机构合法管理的 。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九)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向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前,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不包括第二十六条的情形),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若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同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人才入住情况的监督管理,承租人应予以配合,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教育办公室、镇组织办公室等部门予以协助 。申请人才公寓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骗租等行为的,经查实后,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解除合同,收回人才公寓,追缴租金差价,并取消该申请人3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条 对于承租人租赁合同未满退出人才公寓或合同到期等情况导致房屋空置的,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将该人才公寓重新配租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本镇其他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 。人才公寓与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
第三十二条 人才公寓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非常规性的维护费用、管理费用等超出租金收入承受范围的,超出部分由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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