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在专用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 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审批或备案 , 不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单独审批或备案 。
(三)落实国家相关规定 , 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 , 以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 ,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 , 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四)市供电局要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 , 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 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 。市供电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 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
第十三条 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 , 住建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 , 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对存在经查实不配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 , 由住建部门按照《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8〕19号)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项目建成后 , 应当按照《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验收 。
(一)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 , 其所有权人应当在市发改局指导下组织竣工验收 , 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分别进行验收 , 并严格落实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及浙江省《公用充电桩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等规定 。如国家、省市有新的验收标准或规定 , 按新标准或规定执行 。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组织竣工验收后 , 编制验收报告 , 并将报告报市发改局备案 。
(二)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 ,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等标准的规定 , 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 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 , 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 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
(三)市供电局应每季度对受理的个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信息进行汇总 , 并报市发改局备案 , 作为个人自用充电桩补助的重要依据 。
第十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 不得投入使用 。公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体部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并向市发改局提交现场踏勘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电设施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含充电桩布局设计图)、备案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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